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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汇总16篇)

时间:2023-10-07 08:38:16 作者:LZ文人

教学反思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是一些同学分享的军训心得,他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分享了自己的军训经历和感受。

住房公积金培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而实施的国家政策,它旨在通过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利息等方式,帮助提高居民的住房资金积累。然而,对于这一政策的了解和理解程度在不同地区和群体之间存在差异。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住房公积金意识和知识水平,让他们能正确合理地运用这项政策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我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培训,并从中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在培训中,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个人的积蓄,还是一种强大的金融工具,能够为个人提供低息贷款、支付房屋按揭等服务。培训中的案例分析更让我看到了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善人们居住条件的重要作用。有许多可怜的家庭因为没有足够的住房公积金而无法改善住房条件,甚至还存在违规操作、滥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这些案例让我悲从心起,同时也更加深刻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对于人们的生活有多重要。

其次,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培训中,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个人账户积累等用途,并且在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还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的,并且根据个人的工资水平和住房需求,可以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通过这些了解,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不再对其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产生迷惑和困惑。

第三,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是需要各方共同参与的。培训中,我学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并了解到公积金的使用要符合规定,不能违规操作或滥用公积金。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也是需要经过审核和审批的,这样既保护了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也预防了滥用和虚假使用的情况。通过培训,我更加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于公积金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最后,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足和改进有了更多的思考。培训中,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适用范围的不清晰、缴存比例的设置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不仅对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影响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积极参与和利用。培训中,我和其他培训者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足和改进提出了思考。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获得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培养了对住房公积金的正确认识和使用能力。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才能更好地利用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住房公积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我个人的生活中,也经常需要用到住房公积金,下面我就来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与体会。

住房公积金,又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其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钱汇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供个人购买住房、租赁住房、购买房产附属设施及维修、装修等住房相关支出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国家政策,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具有许多优点,首先,它是强制性的,可以保证职工的利益;其次,提供公共住房比市场房价更加优惠,能够让广大职工用更低廉的价格获得高品质的住房;最后,公积金可以积累,可以使购房者看到以后的房贷压力并不是那么大,同时也能让购房者感受到城市生活的温馨与稳定。

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时会自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待条件具备时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了。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还贷、租赁和提取个人注销等用途。在使用公积金时,需要注意申述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依据规定的申请流程,需等待一定时间后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个人无法自主支配公积金,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部分欠款或交纳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的职工可能无法申领住房公积金;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质量和执行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结论:总之,住房公积金对于城市化建设和保障职工住房问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每个居民来说,我们也应该认真对待住房公积金,尽可能采取合理方式使用,既满足自身需要,也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转。

住房公积金培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了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和运用,我参加了一次住房公积金培训。在培训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作用,也学到了一些有效的运用策略。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际体会,分享一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在培训中,我们通过一系列的讲解和案例分析,深入了解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理念和政策目标。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保护伞”,也是职工个人住房的重要来源。它可以帮助职工积累住房资金,缓解购房压力,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参与培训,我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在职工生活中的重要性,也为自己未来的购房计划做好了准备。

其次,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提高运用能力的关键。在培训中,我们重点学习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操作流程。我们了解到,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单位也会按规定缴存一定比例。这些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的住房,并获得利息。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贷款抵押、租房补贴等。通过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我知道了如何正确参与和操作,提高了自己对住房公积金的运用能力。

再次,住房公积金的合理运用需要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规划。在培训中,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案例分析和练习,以提高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运用的实践能力。我们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进行提取,但提取时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同时还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提前还款,减少利息支出。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作为退休后的养老资金使用。通过培训,我学会了根据个人情况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利用计划,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最大化。

最后,培训让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培训中,我们还了解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以及投诉和维权渠道,这有助于我们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了解到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限制和注意事项,避免了不当使用所带来的风险。通过培训,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这对我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培训是一次十分有意义的学习经历。通过培训,我们深刻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作用,也学到了一些有效的运用策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运用技巧,合理规划个人利用计划,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维权渠道,这些都是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和运用能力的关键。我相信,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将能更好地运用住房公积金,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现代社会给予职工和居民的一项重要福利,对于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基本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多年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深切体会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它不仅是我购房的资金来源,更是对我的生活带来的安全感和稳定感。以下是我对住房公积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住房公积金给我带来了购房资金来源。

住房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庇护所,一个温暖的地方。而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更是人生的目标之一。住房公积金对我来说,就像是一座通往梦想之门的桥梁。多年来,我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积累了一笔不菲的金额,而这也成为了我购买首套房的资金来源。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我可能要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难以实现购房梦想。因此,我深深感激住房公积金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让我能够实现人生的重要目标。

第二段:住房公积金给予我生活的安全感。

住房是人们追求安定生活的首要条件。而住房公积金正是一种让我在生活中感受到安全感的制度。每月缴纳一部分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不仅让我感觉到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认可,也让我对未来的生活有了更多的信心。如果未来遇到了一些意外或者突发状况,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保障,我可以更从容地应对困难,而不用担心无家可归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给我一种幸福感和踏实感,让我觉得自己的生活是有保障的。

第三段:住房公积金让我在贷款中享受到更多的利益。

购房大多数人都需要贷款,而住房公积金可以为我提供更多的贷款利益。一方面,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到相对较低的利率,减轻了还款的压力;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作为房屋贷款金额的一部分,帮助我减少了自己的首付款压力,提高了购房的可行性。有了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我可以更加从容地选取适合自己的房屋,不用过分担心高利率和过高的首付款的问题,从而让我在购房时更加灵活和自由。

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个金融行为,更是一种理财的方式。多年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财富的积累。这也让我意识到了个人理财的重要性。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为了以后购房的需求,更是为了保障未来的生活和安全。因此,我开始更加重视个人理财,学习如何正确规划自己的财富,如何让自己的资金得到最大的利用。住房公积金给我一个财富管理的契机,让我认识到个人理财对于未来的重要性。

第五段:住房公积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住房公积金不仅是单个职工或居民的财富,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每个人的缴纳都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福利和服务。因此,作为职工和居民,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总之,住房公积金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更是让我们感受到生活的安全感和稳定感的制度。通过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购房和贷款利益,并且培养了我们的理财意识。住房公积金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我们应该通过积极参与,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住房公积金

住房问题是当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而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住房难题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深深地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诸多好处和重要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以期能够帮助更多的人理解和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为自己的住房梦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了鼓励个人购房,规定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旨在帮助职工购房、租房、装修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现在,几乎所有城市都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或提取公积金。

有了住房公积金,买房没有那么艰难了。首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缴存额度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之内,可以免税。其次,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提高自己的购房能力和信用度,银行在让个人贷款时会首选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人。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购房或支付房屋贷款的首付款和部分利息,对购房者减轻财务压力有很大的帮助。

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呢?在职工入职时,首先需要向企业人事部门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在享受企业缴存、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之前,还需要等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账户信息确认函。此后,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或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提前预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第五段:结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住房难题而设立的一个很好的制度,旨在帮助更多的人实现住房梦想。而我们作为职工,只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利用好住房公积金这一制度,就一定能够更加轻松地买房和住房,前途更加光明。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广大群众解决住房问题,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近年来,我个人亲身经历了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与使用流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此,我愿意与大家分享我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和感受。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非常实惠的利民政策。作为职工,我们每个月的工资中都会扣除一定比例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这部分钱由单位代为缴纳,而我们也可以同时进行个人缴存。这样的制度,使得我们在购房、租房或改善居住条件时有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尤其对于一些中低收入家庭来说,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购房的能力,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广泛,使其更具灵活性。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可以用于二手房交易、住房租赁、装修或修缮住房,甚至可以用于还清购房所贷款项。这就意味着,住房公积金不仅为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样可以在其他方面起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例如,我曾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房屋装修,使得原本不够资金的情况下,我能够更好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这样的灵活性,使得住房公积金更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和管理程序简化,方便了大家。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等现代化手段,我们可以方便地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查询、交纳和贷款申请等操作。相比以往,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过程更加简便快捷,免去了繁琐的排队等候,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中心也会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待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住房公积金变得更加透明和可操作。

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有效地提高了其服务质量。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强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打击,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运营水平等措施,不仅降低了风险,也提高了公积金的收益率。这一系列改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

总体而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利民政策,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是一笔重要的经济支持和保障。通过个人的申请、贷款和使用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住房公积金的实惠和灵活性。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简化和改善,也提高了我们使用公积金的便利性。相信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仍将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和便利。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更好地建设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住房公积金行政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为职工提供购房资金支持的重要制度,对于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职工提供了一种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作为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务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办理工作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行政心得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首先,了解政策法规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基础。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频繁调整和更新,要求我们要经常关注政策动向,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只有对政策法规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才能更好地指导办理工作。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时,不能单纯地按照操作指南上的一些步骤来行事,更应该反思和深入了解政策的内涵,注重条文精神的贯彻和运用,将公积金制度和多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地。

其次,提高办理效率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要目标。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料收集、审核和核实。为了提高办理效率,我们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便捷的信息流转途径,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咨询,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服务。同时,我们也利用科技手段,借助信息化系统进行数据管理和处理,提高工作效能。通过这些措施的应用,办理工作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第三,严格把控贷款风险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的核发旨在提供购房资金支持,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贷款风险是存在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们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合理的贷款额度设定和科学的还款计划制定,以及专业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有效地降低了贷款风险,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行。

其次,注重与职工的沟通和服务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不可忽视的一环。作为行政工作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与职工的互动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有时,申请人会对办理流程和政策规定产生疑问或者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耐心倾听,解答他们的疑惑,化解他们的困惑。只有通过沟通和服务,才能使职工更好地理解并信任住房公积金制度。

最后,要强化自身的学习和提高。“学无止境”,这个道理在行政工作中同样适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因此,作为行政工作人员,我们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职工提供满意的服务。

总之,作为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围绕着政策法规、办理效率、贷款风险、与职工的沟通和服务以及个人能力的提升这五个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并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住房公积金行政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帮助人们实现安居梦想。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一员,我近年来也通过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方式积攒了一笔住房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行政心得体会,下面就对我个人的一些感受进行总结和分享。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成立和运作机制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住房公积金是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来进行资金筹措,再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形成的一项特定资金池。这种方式使得每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有限的时间内增值,同时还可以享受国家政策的激励,比如利率的上浮等。此外,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机制也很人性化,对于有需要购房、租房、还房贷等需求的人们都有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服务窗口。我们只需按照规定时间和条件办理相应手续,就可以依法得到相应补贴和支持。这种便利和机制的设立,让我在行政过程中感受到了政策的温暖和力量。

其次,住房公积金遵循公平和可持续性原则,让每个人都能分享到其中的利益。通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政府实现了对住房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保障了每个人都有居所的权益。住房公积金不仅限制了购房者的购房范围和购房面积,还限制了个人的按揭贷款额度,从而避免了因为购房热导致的房价过快上涨和投机炒房行为的发生。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也遵循了租购并举的原则,让租房者和购房者都能受益。这种公平和可持续的机制,让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福利,不至于只让部分人因为拥有住房公积金而享受到特殊的待遇。

再次,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需要注重公平和透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是一个涉及到国家和个人利益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行政部门需要保证公正和透明,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例如,在购房资格审核方面,行政部门需要严格依照政策规定和审核标准来进行,避免相关人员的个人主观意识对政策的执行产生影响。此外,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方面,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确保公共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只有在行政管理上做到公平和透明,才能让广大缴存者满意并信任住房公积金制度。

最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需要倡导和培养良好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教育。住房公积金是我们自己的资金,我们应该对这笔资金进行正确的管理和理财。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定期举办金融教育培训班、宣传材料发布和咨询热线设立等方式,让缴存者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并针对不同人群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建议。同时,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风险管控,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提醒缴存者注意投资风险,避免因为盲目投资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损失。

总之,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政府为了帮助人们解决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个人行政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便利、公平和透明,也认识到了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进行正确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交纳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实现安居梦想,享受国家政策的激励,但同时也需要对风险有充分的意识和理性的投资决策。只有在行政管理上做到公平、透明,并加强金融教育和风险管控,才能让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福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住房公积金年检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职工,每年都要完成住房公积金年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通过这一年检,我们可以了解公积金账户的情况,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在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年检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从年检中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了解与学习。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之前,我充分了解并学习了相关的公积金政策。我了解到,公积金不仅仅是一项财务储备,更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目的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了解了公积金政策后,我更加明确了年检的重要性。年检能够及时排查账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公积金账户的正常运作。同时,年检还可以帮助我及时了解公积金的最新政策,使自己能够充分利用公积金,提高自身福利水平。

第二段:完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期间,我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并不完善。首先,我的个人信息中有些地方已经发生了变动,但是并没有及时更新。其次,我发现我的公积金账户中并没有绑定我的银行卡信息,导致公积金的提取和存款变得不够便捷。为了完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我及时向单位提交了材料,更新了个人信息。同时,我也将个人银行卡信息绑定到了公积金账户上,方便了以后的资金存取。

第三段:及时缴纳公积金,充分利用福利待遇。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待遇,每个职工都有权利享受。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时,我发现自己有一段时间没有缴纳公积金了。经过核实,我了解到这是因为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忘记了缴纳公积金。通过年检,我及时向单位提出了这一问题并催促缴纳了相应的公积金,保障了自己的福利权益。年检让我意识到,只有及时缴纳公积金,才能享受公积金所带来的福利待遇,确保自己的住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段:掌握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

在住房公积金年检中,我通过学习了解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我了解到,公积金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取,比如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租房、大病医疗等。同时,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也非常多样化,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柜台办理等多种途径进行。通过年检,我更加清晰地了解了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方式,为自己以后的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有了更明确的计划和准备。

第五段: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府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通过住房公积金年检,我认识到需要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只有了解最新的公积金政策,才能及时适应政策的变化,并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通过年检后,我决定更加关注公积金政策的更新动态,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以便更好地利用公积金,保障自己的住房和福利待遇。

通过住房公积金年检,我深刻感受到了公积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年检让我了解了公积金政策,完善了个人账户信息,加强了缴纳公积金的意识,掌握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加强了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相信通过这一年检的学习和收获,我能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公积金,为自己的住房和养老问题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重视住房公积金年检,及时了解并解决自身账户中的问题,使自己能够更好地享受公积金的福利待遇。

住房公积金年检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福利制度,对于购房的职工来说尤为重要。年检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项重要环节,旨在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和职工权益的保护。近期,我进行了该项年检工作,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和意义。下文将结合个人的体验和感悟,谈谈我对住房公积金年检的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年检的目的是确保职工的资金权益得到保障。作为一项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承载着职工努力奋斗的希望与期望。年检旨在检验缴存记录、账户余额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在我的年检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及时收到补缴记录,这让我倍感担忧。但是,通过年检,我及时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得到了及时解决,使得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充满了信心。年检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查验,更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确保每一位职工都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所带来的福利。

其次,住房公积金年检的程序和要求有助于提高我对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在年检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了有关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与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和沟通。通过这些步骤,我对公积金制度的运作机制、使用规则以及相关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比如,我了解到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首套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支付租金等方面,这为我未来的购房计划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年检的程序和要求并非是一纸空文,而是为了帮助职工提高对公积金制度的认知水平,进一步提高他们对公积金的使用智慧和能力。

再次,住房公积金年检还促使我反思自己的储蓄习惯和理财观念。在年检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自己多年来良好的储蓄记录和账户余额的增加,而这些都是我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帮助和自身的努力得到的。在高房价和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为我提供了一个积蓄和安家困难户的渠道。通过年检,我明白了公积金制度对于个人财务规划的重要性,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积累财富,还能帮助我们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最后,住房公积金年检使我更加珍惜自己辛苦赚取的每一分钱。通过年检,我目睹了公积金账户的增长和积累,使我更加珍视自己的努力成果。年检不仅打开了我财富的管理之门,也让我明白了勤劳工作和良好储蓄对于个人发展和实现梦想的重要性。我决心继续努力工作,为自己和家人的美好生活而奋斗。

总之,住房公积金年检是一项重要的年度任务,通过这个过程,我充分认识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势和意义。年检不仅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个人对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和利用能力,促使了自身理财观念的完善和储蓄习惯的调整。年检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态度,一种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未来的憧憬。我相信,在住房公积金的帮助下,每一位职工都能够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过上更加幸福和美满的生活。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提取,那么对于您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金额的使用问题,就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如果您在北京地区购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外地购房,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单纯因为辞职是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月工资中统一扣除,比例是工资的5-13%不等,个别单位也有3%和13%以上的,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单位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缴存,都归职工本人所有.公积金缴满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根据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通知:。

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你的条件符合过家规定的,你就可以提取了.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

位于济南市经十路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内,前来提取公积金的人群仍未见减少。管理中心院内,站立和坐着上百人,都是等待叫号的市民。咨询台前则被询问办理手续细节的人群围得水泄不通。

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天早晨6点多就开始发号,1200个号码很快就发光了。”

“本来以为今天人会少一点了,来了就能办手续,没想到还是这么多人。”大厅外一位操外地口音的中年市民抱怨说,他听说有的人今天凌晨5点多天不亮就来排队,到中午1点多还未能办好手续。

当然,与最火爆的高潮时相比,人潮已有所回落。在6日那天,济南公积金服务大厅一天内有1500人提取公积金,人数达到平时的3倍,排队长龙达数百米。

事情源于8月底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限制两类人群在今年10月1日以后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新政引发外界各种传言和恐慌,由此引发挤提风潮。

迫于压力,9月1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紧急出台公告,将上述两类提取公积金时间延至2014年3月31日,但前往提取公积金的人群在之后3天里仍然络绎不绝。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建敏出面解释和澄清,称公众对新政存在“误读”。

济南市财政局综合处一位处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否认外界关于济南公积金发生“亏空”和“钱荒”的传言。“一天就算2000人来提,10天也才2万人,但基数有上百万,不存在亏空的问题。”他同时也否认公积金有被挪用的情况。

《细则》公布后,连日来,位于济南交通主干道经十路、原先冷冷清清的公积金服务大厅一下子人山人海。

10日这天,记者在公积金服务大厅看到,前来办理提取的市民将200多平米的大厅挤得水泄不通,处处人头攒动。每个窗口前都排起长队。门外的烈日下也排起200多米的人墙。人行道、紧邻的慢车道上也站满等待办理提取的市民,许多人在树荫下席地而坐,等待叫号。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早晨5点就起来往这里赶,也才拿到800多的号码。

公积金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预计,排队挤提的情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据济南市审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该市正常缴费人数已达94.87万人,当年归集金额76.91亿元,而到2012年归集金额已达到103.17亿元。也就是说缴纳职工应已突破百万人,而从本月初至今也只有7000余人办理了支取手续,尚不到总缴纳职工人数的1%。

引发挤提潮的,是《细则》中引人瞩目的两项条款。一是规定买房三年以后不得再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提取。

这两条直指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用户。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处长崔建伟在对媒体解释《细则》时就说:“商业贷款满一年提取一次,影响不大。”

按照现行规定,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12%比例各自存缴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后,职工遇有买房、租房及退休等十二种情况可以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而《细则》实施后,十二种情况中的两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的部分用户,可能在支取账户余额方面受到限制。

据分析,这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可能与近年济南市公积金的支取金额不断攀升有关。

据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2012年1月,当月公积金支取金额为2.3亿元,此后数月保持在3亿元左右,7月份开始上升到5.1亿元,到10月份,在归集金额为7.39亿元的同时,支取金额陡然上升到6.54亿元。

蹊跷的是,在2012年10月支取创出6.54亿元的新高后,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依旧公布归集和贷款当月数据时,却不再逐月公布支取金额。这不免令人产生联想。

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负责网站数据公布的一位处长9月10日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并不知道支取数据已连续9个月没有公布。

从截至去年10月的这一组数字与其他两组对照可以发现,支取金额是一条不断攀升的曲线。归集金额一年半以来一直处于徘徊略有上升状态,2012年1月,当月全市归集公积金为8.69亿元,此后除2、4、10月三个月归集公积金不到8亿元外,一直到今年7月归集的公积金都在8亿多元到10亿多元之间,到今年7月公积金归集创历史新高为10.6亿元;贷款金额则随政策变化起伏较大,今年以来相较于去年10月最高值9.82亿元则呈萎缩状态,大致徘徊在4亿-7亿元之间。

《细则》的出台并不算突然。之前,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连续两年出台政策收紧贷款和支取政策。去年10月8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曾进行过一次调整。在调低了贷款额度的同时,要求“借款人须在贷款前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这一政策的效果十分明显,在去年8-10月连续3个月贷款均超过8亿元,10月达到9.82亿元后,连续8个月贷款金额回落到4亿-6亿元之间。直到今年7月才回到7亿元以上,达到7.92亿元。

按照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的年度数据,2011年济南市公积金支取额为41.5亿元,占当年归集总额的48.49%,2012年支取金额52.11亿元,占当年归集总额的50.51%。但上述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的处长认为,支取金额增多是一种正常现象,“归集增多,贷款、支取肯定要增加。”他说。

“误读”还是另有隐情?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建敏向媒体表示:“可能我们宣传没有到位,另外一个可能在理解上(群众)不太一致。”言下之意,是群众对即将实施的“细则”存在误读。与记者通电话的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处长解释说:“我们只是根据2005年住建部加强公积金管理规范意见,规范了一下提取政策,和其他没有关系。”

实际上在今年6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就曾遭遇过一次公积金“钱荒”。据介绍,今年6月中下旬银行普遍“钱荒”时,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也延长了一周左右。此前在审核购房人资格同时可进行公积金评估工作,但此时要求网签后再评估,等于将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后延。

相关数据也印证了购房者的直观感受。据济南市建委下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公布,去年4-6月济南住宅销售10907套,今年同期则达到14452套。而济南市4-6月公积金贷款则由去年的18.63亿元缩减到今年的17.43亿元。也就是说,济南住宅销售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持续温和放量的同时,公积金贷款却呈现同比萎缩的状态。

上述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处长介绍说,济南市的公积金使用率已超过90%。由于使用率是支取总额加贷款余额加购买国债数量除以缴存总额,济南市公积金在贷款萎缩,支取数据缺失的前提下使用率上升,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购买国债总额在扩大,要么是支取总额在不断扩大。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即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亏空等情况,迫使公积金运作中收缩贷款和减少支取。

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二)身份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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